哈密市经营主体政务服务条例/第二章 政务服务建设第七条有效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务服务中心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站)场地、设施、运行等应当符合国家、自治区有关标准和规范。地方法规 · 哈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