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市经营主体政务服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政务服务管理机构负责统筹本行政区域内经营主体政务服务工作,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建设、市场监督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以下统称为政务服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经营主体政务服务工作。地方法规 · 哈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