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市经营主体政务服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区(县)人民政府建立经营主体政务服务工作统筹协调机制,密切与经营主体的联系,协调、解决经营主体政务服务便利化重大问题,增强为经营主体提供优质服务的能力,保障经营主体政务服务工作经费。地方法规 · 哈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