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市经营主体政务服务条例/第三章 政务服务办理第二十条有效市、区(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优化经营主体注销办理流程,推进与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间的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实现分类处置、同步办理。对设立后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无债权债务或者债权债务已清偿的经营主体,可以依法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对债权债务未清偿的经营主体,在债权债务依法清偿后及时办理注销。地方法规 · 哈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