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市、区(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优化经营主体登记办理流程,压缩办理时间,提高经营主体登记效率,实行经营主体设立登记、公章刻制、银行开户、税务办理、社保登记、住房公积金缴存等开办事项一网通办、一窗通取。
依法实行经营主体名称自主申报制,推行“一照多址”“一址多照”经营主体登记。
围绕经营主体的开办、准营、变更、注销等政务服务事项,推行涉企许可事项与营业执照一次申请、并联审批、限时办结,审批结果“一码展示”。
地方法规 · 哈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