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市经营主体政务服务条例/第三章 政务服务办理第十三条有效政务服务部门应当按照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减费用、减跑动、优流程的要求编制经营主体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工作流程,在政务服务中心和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等场所公示,并及时动态更新。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不得增设经营主体政务服务事项的办理条件和环节。地方法规 · 哈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