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政务服务部门应当选派业务能力强的人员进驻政务服务中心,选派人员数量与政务服务工作量相适应。

派驻部门负责派驻工作人员的业务指导和培训、人事管理、发放工资和津贴福利等工作。

政务服务中心负责派驻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年度考核等工作,考核结果定期反馈派驻部门。

地方法规 · 哈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