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市经营主体政务服务条例/第二章 政务服务建设第十二条有效政务服务部门应当选派业务能力强的人员进驻政务服务中心,选派人员数量与政务服务工作量相适应。派驻部门负责派驻工作人员的业务指导和培训、人事管理、发放工资和津贴福利等工作。政务服务中心负责派驻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年度考核等工作,考核结果定期反馈派驻部门。地方法规 · 哈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