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政务服务部门不得要求经营主体提交办事服务指南之外的其他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同一份材料。

政务服务部门在上一个政务服务环节已经收取的申请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

地方法规 · 哈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