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市经营主体政务服务条例/第三章 政务服务办理第十四条有效政务服务部门不得要求经营主体提交办事服务指南之外的其他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同一份材料。政务服务部门在上一个政务服务环节已经收取的申请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地方法规 · 哈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