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市经营主体政务服务条例/第二章 政务服务建设第十一条有效经营主体政务服务事项实行清单管理制度,政务服务事项数据应当与自治区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实行同源发布。市、区(县)政务服务管理机构根据自治区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结合本地实际,明确应当承接的事项,完善本行政区域的经营主体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布。市、区(县)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政务服务部门根据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编制办事指南。经营主体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应当标准统一,不得有模糊性表述和兜底条款。地方法规 · 哈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