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其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