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第七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