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其中,大型宗教活动是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擅自举办的,登记管理机关还可以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