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