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擅自设立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的,由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房屋、构筑物或者违反用地管理规定的,由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