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宗教团体擅自认定、委派、指定、聘任或者撤换宗教教职人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