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第七章 宗教财产第五十八条有效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注销或者终止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产清算,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事业。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