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第六章 宗教活动第五十一条有效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应当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和自治区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