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第六章 宗教活动第五十条有效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数字出版、互联网、新兴媒体、移动电话、移动存储介质等收听、收看、存储、持有及制作、复制、传播本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内容。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收听、收看、传播境外宗教广播电视节目。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