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涉及宗教内容的出版物,应当符合国家出版管理的规定,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破坏国家统一、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科技进步的;

(二)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三)宣扬民族分裂主义、宗教极端主义和暴力恐怖主义的;

(四)破坏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和睦相处,破坏不同宗教之间和睦以及宗教内部和睦的;

(五)歧视、侮辱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的;

(六)违背宗教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

(七)危害社会公德或者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

(八)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