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出版公开发行的宗教出版物,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办理。

编印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应当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同意,由自治区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准印证,在批准的范围内发送。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编辑、制作、复制、运送、销售、散发、传播和张贴非法出版、非法编印或者非法入境的宗教出版物以及印刷品。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