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宣扬、散布、传播宗教极端思想,不得参与宗教极端活动,不得利用仪容、服饰、标志、标识等渲染宗教狂热,不得胁迫、强制他人穿着宗教极端服饰、佩戴宗教极端标志、标识。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宗教活动或者借宗教名义干涉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文化娱乐活动,以及婚礼、葬礼等民族风俗和生活习惯,不得对未经依法登记的婚姻举行宗教仪式。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