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举办大型宗教活动,依法由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在拟举行日的三十日前,向举行地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宗教事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在征求本级公安机关、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意见后,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在批准之日起五日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