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第六章 宗教活动第四十一条有效除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行讲经、布道、传教及相关活动。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