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第六章 宗教活动第四十条有效信教公民的集体宗教活动,一般应当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举行,由宗教活动场所、宗教团体或者宗教院校组织,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主持,按照教义教规进行。宗教活动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开展,不得损害公民身体健康,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干涉教育、司法、行政职能和社会生活。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