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宗教教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宗教团体应当按程序办理注销备案手续,收回其宗教教职人员证书,并予以公告:

(一)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或者本宗教有关规定解除宗教教职人员资格;

(二)自愿放弃宗教教职人员资格;

(三)因其他原因丧失宗教教职人员资格。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