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第五章 宗教教职人员第三十九条有效宗教教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宗教团体应当按程序办理注销备案手续,收回其宗教教职人员证书,并予以公告:(一)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或者本宗教有关规定解除宗教教职人员资格;(二)自愿放弃宗教教职人员资格;(三)因其他原因丧失宗教教职人员资格。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