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第五章 宗教教职人员第三十八条有效宗教教职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放口唤”、派宗教主持、恢复或者变相恢复宗教封建特权;(二)接受境外组织或者个人的册封、委任、荣誉称号;(三)接受境外组织或者个人的指令从事宗教教务活动;(四)私设聚会点,建立非法宗教组织;(五)擅自进行“活佛转世”活动;(六)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