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宗教教职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放口唤”、派宗教主持、恢复或者变相恢复宗教封建特权;

(二)接受境外组织或者个人的册封、委任、荣誉称号;

(三)接受境外组织或者个人的指令从事宗教教务活动;

(四)私设聚会点,建立非法宗教组织;

(五)擅自进行“活佛转世”活动;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