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第五章 宗教教职人员第三十七条有效宗教教职人员应当爱国守法,坚守正道,反对极端。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