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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第五章 宗教教职人员

第三十四条

有效

宗教教职人员担任或者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经所在地本宗教的宗教团体同意后,由该宗教活动场所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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