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第五章 宗教教职人员第三十四条有效宗教教职人员担任或者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经所在地本宗教的宗教团体同意后,由该宗教活动场所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