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第五章 宗教教职人员第三十五条有效宗教教职人员主持宗教活动、举行宗教仪式、从事宗教典籍整理、进行宗教文化研究、开展公益慈善等活动,受法律保护。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