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第四章 宗教活动场所第三十二条有效宗教活动场所可以依法兴办自养事业,其收入应当用于与本场所宗旨相符的活动。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