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防范本场所内发生因拥挤踩踏、建筑物坍塌、水火灾害等原因导致人员伤亡或者重要文物损毁、失窃等重大事故,或者发生违犯宗教禁忌等伤害信教公民宗教感情、破坏民族团结、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发生前款所列事故或者事件时,宗教活动场所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公安机关。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