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第四章 宗教活动场所第二十条有效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设立宗旨不违背本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二)当地信教公民有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三)有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四)有必要的资金,资金来源渠道合法;(五)布局合理,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