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立宗旨不违背本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

(二)当地信教公民有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

(三)有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

(四)有必要的资金,资金来源渠道合法;

(五)布局合理,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