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第三章 宗教院校第十七条有效宗教院校实行特定的教师资格认定、职称评审聘任和学生学位授予制度。具体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