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宗教院校应当接受自治区和所在地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维护正常教学秩序。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