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第三章 宗教院校第十五条有效宗教院校履行下列职责:(一)培养爱国宗教后备人才;(二)正确阐释宗教教义;(三)培训在职宗教教职人员。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