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宗教团体具有下列职能:

(一)协助贯彻落实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维护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指导、规范宗教教务,制定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

(三)从事宗教文化研究,开展宗教思想建设,深入挖掘教义教规中有利于社会和谐、时代进步、健康文明的内容,对教义教规作出符合当代中国发展进步要求、符合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阐释;

(四)开展宗教教育培训,培养宗教教职人员,认定、管理宗教教职人员;

(五)建立宗教教职人员档案,并依法进行管理;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宗教团体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能。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