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宗教团体具有下列职能:
(一)协助贯彻落实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维护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指导、规范宗教教务,制定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
(三)从事宗教文化研究,开展宗教思想建设,深入挖掘教义教规中有利于社会和谐、时代进步、健康文明的内容,对教义教规作出符合当代中国发展进步要求、符合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阐释;
(四)开展宗教教育培训,培养宗教教职人员,认定、管理宗教教职人员;
(五)建立宗教教职人员档案,并依法进行管理;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宗教团体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能。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