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支持人才申请专利,促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成果产业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员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由单位对完成、转化该项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单位可以制定奖励和报酬规定或者与科研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数额和时限。

地方法规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