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除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可以自主决定科技成果的使用、处置和收益。

科技成果可以通过协议定价、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转让转化。

地方法规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