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人才发展促进条例/第四章 人才评价与激励第四十二条有效鼓励和引导企业、科研机构通过实施股权、期权、企业年金和其他补充保险等措施对人才给予奖励激励。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可以采用年薪制、协议工资制等方式,引进高层次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地方法规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