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研项目,承担项目人员的人力资源成本费用可以从项目经费中支出。劳务费支出由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据实列支,不单设比例限制。

地方法规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