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鼓励知识产权证券化,创新知识产权投融资产品,引导企业科学核算和管理知识产权资产,完善知识产权信用担保制度,促进知识产权价值实现。

加强知识产权代理、咨询、鉴定、评估等专业服务机构建设。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运营服务机构,符合条件的,可以给予财政资金补贴。

地方法规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