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符合条件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机构、大型企业以及其他专业技术人才密集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按照规定自主制定职称评审标准、组建评审机构以及评审专家库、开展职称评审。

地方法规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