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参与粤港澳大湾区高水平人才高地建设,聚焦现代产业集群创新需求,引进符合产业发展的创新创业团队、高层次人才、技术技能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

市人民政府应当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公共服务一体化建设,积极参与粤港澳大湾区城市高层次人才、高技能领军人才资格互认、服务互通;粤港澳大湾区城市认定的高层次人才、高技能领军人才,本市予以承认,可以享受本市相对应人才待遇,支持粤港澳大湾区人才在本市创新创业。

地方法规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