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具有港澳职业资格的金融、规划、设计、建筑、会计、教育、医疗卫生等专业人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本市应聘执业。市人民政府应当促进人才执业便利化和跨境交流合作。

地方法规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