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人才发展促进条例/第三章 人才引进第二十九条有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可以聘请具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科研和技术技能人才担任兼职教师或者兼职研究员。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在规定期限内利用科技成果开展离岗创业、兼职创新或者在职创业。地方法规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