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人才发展促进条例/第二章 人才培养第十一条有效鼓励和支持本市职业学校、技工学校,结合本市产业发展导向,定期调整学科专业设置,与企业开展校企合作,形成企业和学校联合培养技术技能人才、产业和教育相互融合的职业教育制度。鼓励社会力量以出资、捐赠等方式独立、联合举办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或者为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学生提供实习、实训、就业等服务。地方法规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