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技术和先进管理经验,改善市容和环境卫生劳动作业条件,提高市容和环境卫生水平。

地方法规 · 云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