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在市区行驶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

从事经营性机动车辆清洗或者维修活动,应当保持经营场所和周围环境卫生整洁,采取措施防止污水、油污流溢和废弃物向外散落。禁止占用城市道路或者公共场地从事经营性机动车辆清洗或者维修业务。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从事经营性机动车辆清洗或者维修活动未采取措施导致污水、油污流溢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影响周围环境卫生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占用城市道路或者公共场地从事经营性机动车辆清洗或者维修业务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云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